释义 |
涉赌行为有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两种,其标准包括组织人数、赌资金额、参赌人数和境外赌博等,涉及刑法第303条。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担任代理接受赌资和投注属于开设赌场。 法律分析 涉赌行为不同,其标准也会有所不同。涉赌行为分为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两种。以盈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了5000元以上;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了5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了20人以上;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以盈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资或投注均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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