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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答案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工商变更怎么办?
释义
    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法定代表人是股东必争之职,因为法定代表人一经选定,他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所为的行为都将被直接视为公司的行为。在一份文件上,如果有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签名,就相当于加盖了公司公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甚至,公司外部的政府机关只认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在实务中,我们常遇到老法定代表人把持公章,拒不做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所以我们需要掌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标准动作。
    裁判要旨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生效后,对公司内部而言,原法定代表人即不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履行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原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该义务贯穿于任职期间的始终,即使已经离职也应履行配合办理之义务。
    案情简介
    一、2011年5月3日,金亿东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星辉公司出资2600万元,持股52%;林铃生出资2400万元,持股48%,并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星辉公司的代表杨大营担任监事。
    二、金亿东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的,应当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表决方式作出修改,即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余事项为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2013年8月7日,监事杨大营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将会议通知以公证方式送达林铃生。
    四、2013年8月30日,监事杨大营主持召开股东会,星辉公司委派代表出席,会议根据持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并获得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赞成票,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林铃生执行董事职位,选举陈文辉为被告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五、该股东会决议作出后,金亿东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义务,林铃生亦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
    六、星辉公司以金亿东公司和林铃生拒不履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义务为由,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
    七、本案经过滨海法院一审,盐城中院二审,均判令金亿东公司办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林铃生予以协助。
    裁判要点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变更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是否生效。林铃生在一审诉讼中主张该决议无效,但是该决议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股东会决议不存在确认无效的事由。因此,林铃生在二审中又主张该股东会决议,未依法送达,召集程序违法,应当为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但是,盐城中院认定股东会决议程序合法,合法有效,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星辉公司作为金亿东公司的大股东,其依据章程规定,向该公司执行董事林铃生提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以公证的方式向林铃生寄送了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但林铃生收到该提议后,并未予以回应或者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其次,在林铃生经提议未召集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情况下,星辉公司又依据章程的规定,提起金亿东公司监事杨大营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杨大营在收到提起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后,决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同样以公证的方式向金亿东公司股东林铃生送达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第三,提请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提议及股东会会议通知的送达地址,分别为林玲生的户籍地和工作地,在无法得知林玲生确切地址的情况下,户籍地应视为有效送达地址,而其户籍地址亦与林铃生本人寄送星辉公司文件时所留地址一致,故应当认定星辉公司已经以合理方式履行了提请召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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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