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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缴费时间确定,不满一年不领取,满一年后每增加一年可增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被判刑、拒绝工作等情况下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变化,丧失继续享受条件时,也应停止享受。对于违反规定终止待遇的情况,失业人员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根据缴费时间长短确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法律分析
    一、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如何规定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可增2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二、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丧失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条例》对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根据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长短,那么才能确定应该领取多久的失业保险金。按照相关规定来看,累计缴费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可增2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根据缴费时间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缴费不满一年的不领取,满一年的可领取4个月,每增加一年可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不满一年再次失业,可以继续申领前次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重新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等情形,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些规定是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如有违规操作,失业人员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根据缴费时间确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合理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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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9: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