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靖江市经济适用房条件 |
释义 | 一、靖江市经济适用房条件依据《靖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5年(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其中优先出售给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收入80%的家庭。职工平均工资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下同)。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年收入60%以下的家庭。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一方具有城镇常住户口连续5年;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同一住房由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2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家庭之间应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二)符合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苏部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苏队办发〔2004〕39号)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驻靖军队人员家庭。第二十九条符合购房条件未参加过住房实物分配或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军队转业人员,可以按不超过职工现行享受标准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二、靖江市申请经适房的手续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现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实际居住证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市房改办会同街道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市房改办将其实际居住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其居住地)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改办将申购材料报市建设局审核。 (三)市建设局会同市监察局、民政局、总工会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市建设局将其实际居住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改办发放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应注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对有异议的申购家庭由市建设和监察部门进行复审确认。 (四)已取得准购证的家庭,市房改办根据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可竣工交付的总量,通过选号的方式确定当年购房资格。 (五)获得当年购房资格的家庭,持准购证到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不得超过核准面积。因房屋套型实际面积超过核准面积,导致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享受价格优惠,由购房人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补交差价,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回,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经选号没有取得当期购房资格的申请家庭可直接参加下一期选号,确定购房资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