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要如何写才有效? |
释义 | 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置等协议事项。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信息等。 第二、 登记离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三、 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费用金额及支付方法。 第四、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第五、 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第六、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和期限。 第七、 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的行使,以及另外一方协助的义务。 第八、 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第九、离婚协议书的签署时间,双方当事人的签名。 书写时要特别注意,对于孩子抚养费、生活费、探视权、及财产分割要详细,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第十、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由于女方一般对法律所知有限,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不知道如何很好地保护自己,同时由于离婚时女方往往由于太伤心、太难过而情绪波动较大,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常常感情用事,以至容易造成事后追悔的情况。 离婚财产主要按以下分配: 1、一般均分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如果双方在离婚时达成调解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如何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15条的规章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置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置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章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