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
释义 |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超过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一、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应予受理的情形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9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10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酌情受理的情形 1.遇到《消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2.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协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3.按投诉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协投诉的,消协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4.地方法规赋予消协其他职责的,按当地通过施行的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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