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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期限是什么?
释义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期限为六个月,当事人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最新民事诉讼法将申请再审时间缩短为六个月,增列了后来才可能被发现的再审事由,并将申请再审时间延长为六个月。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是固定的,但有四种情况下起算点不同。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我国司法实践要求,也与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相符。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也有再审期间的例外规定。
    法律分析
    一、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期限是什么?
    民事诉讼再审期限为六个月。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最新民事诉讼法中再审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从三方面对之前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是将二年的申请再审时间缩短为六个月;
    二是将后来才可能被发现的再审事由增列为四种;
    三是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的申请再审时间延长为六个月。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本条规定中,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时间限制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况。
    一般六个月的期限是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开始起算的。
    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期间及其起算点是不同的:
    第一,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第二,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第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第四,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有其他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类似制度可作比较。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都有再审期间的例外规定。
    结语
    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期限缩短为六个月,并增列了四种再审事由。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是固定的,不会中断或中止。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发现新证据、伪造证据、相关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或者审判人员有不当行为时,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司法实践要求,并与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相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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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4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