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 |
释义 |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款是关于对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规定,为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供了救济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所以,它既有司法程序的特点,又明显具有行政方面的特征。其行政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引入了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予以解除。这是在程序上具有行政权的非终结性特征。 一、对精神病人能否强制治疗 对精神病人能强制治疗。《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根据该条规定,对于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精神病人有实施暴力行为,且该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种行为还必须达到犯罪程度,即构成犯罪,避免不当地扩大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也就是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实施危害行为时确实是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即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强制医疗的目的不是对精神病人的惩戒和制裁,而是对被强制医疗者采取的保护性措施,给予必要的治疗,使其恢复健康,避免继续实施危害行为。 二、解除强制医疗需要司法鉴定吗 解除强制医疗不需要司法鉴定,需要强制医疗机构的定期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六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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