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福利房在新房入售时如何处理 |
释义 | 一、根据《镇江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坚持买卖自愿的原则,必须做到按规定评估出售。单位新购新建和腾空分配的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第十七条职工购房后,如因政策调整并经单位同意,可以换购一次住房,其退出的住房按换购时的成本价及各项折扣政策重新计价,冲抵换购的新房价款。因换购退出的住房原则上交给现分房单位。你爸所在单位对原有的福利分房应按上述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来处理,却应按其退出的住房按换购时的成本价及各项折扣政策重新计价,冲抵换购的新房价款。按我个人的理解,原有住房有多少面积,在新房子中就可有多少面积不需要付房款,新比旧房多出来的面积再按现在的分房政策及折扣计算。 二、关于在原来住房问题解决、房产未过户的情况下可否出租和问题,我认为是可以出租的。理由一,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新房子已付款,原来的福利分房公司并未给付相应的房款给你爸,公司在未支付福利分房房款的情况下,在福利分房移交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时,公司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来支持它对福利分房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理由二,我国对房产权彩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谁是合法的登记人,谁就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现福利房产的权利人是你爸,故你爸有权在此纠纷处理完毕之前对该房屋行使所有人的权利,即你爸亨有福利分房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你爸的合法权利,如谁侵犯这个权益,你爸完全可以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至于你爸与公司对福利分房的纠纷已解决时,就应根据解决方案移交房屋,否则就构成违约。 三、综上所述,我建议你爸与公司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将公司赶你爸福利分房承租人的行为诉至法院,让它们认识到这种行为的错误性。 四、你就在镇江,如方便,可将相关资料带至我事务所,对资料进行研究后提供的意见会更有说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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