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对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设置了轻重不同的刑法。介绍贿赂罪不仅要求情节严重,而且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行贿罪不要求情节严重这一要件,并且最低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实,介绍贿赂本来就是行贿罪的共犯行为,只是刑法为了体现宽严相济、打击罪犯的目的,特将介绍贿赂从行贿罪的共犯之中分离出来,单独定成一个罪名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行为其实可以看成是犯罪预备行为,为实施犯罪而制造条件,替行贿人转交钱款的行为,实际上是参与到了行贿的具体行为之中。若认为转交行为属于介绍贿赂的外延,对该行为以介绍贿赂罪定罪处罚,重罪轻罚,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