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能,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吸纳新股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属于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且必须经代表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原股东亦有优先认购权。在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的情况下,若投资人要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其可以通过股权受让或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完成。所以,投资人想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应当规范出资流程,必须要有股东会作出的相关决议,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否则的话,即使投资人出资后已经实际享有部分股东权利的也可能难以成为公司股东。当公司发展壮大时,其他股东会阻止投资人成为公司股东,当公司经营败落时,投资人亦可以要求退还出资,致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风险提示:增资扩股所需要注意的事项,货币资金出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