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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倒卖银行储蓄卡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释义
    倒卖银行储蓄卡的立案标准是:倒卖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骗领十张以上的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此罪者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分析
    倒卖银行储蓄卡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倒卖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此罪的,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拓展延伸
    银行储蓄卡倒卖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是什么?
    银行储蓄卡倒卖行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将银行储蓄卡转让给他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从事银行储蓄卡倒卖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处罚措施。一般来说,倒卖银行储蓄卡属于违法行为,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可能包括罚款、吊销银行卡使用权、限制金融服务等;刑事处罚则可能涉及拘留、有期徒刑等。此外,倒卖银行储蓄卡还可能导致民事纠纷,相关当事人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因此,为维护金融秩序和公共利益,倒卖银行储蓄卡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制裁。
    结语
    倒卖银行储蓄卡行为严重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及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倒卖银行储蓄卡的行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此外,倒卖银行储蓄卡还可能引发民事纠纷,导致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公共利益,我们必须严厉打击倒卖银行储蓄卡的行为,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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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8: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