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抗辩权包括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法律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