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第一条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  、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