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或情形有哪些要求和依据 |
释义 |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检察院刑事抗诉条件有哪些 检察院刑事抗诉条件有: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人民检察院抗诉程序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如下: 1、以书面形式,即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抗诉书。 2、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在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的同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情形有哪些 关于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情形有哪些的法律问题,相关法律知识。 一、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情形有哪些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时,还必须在其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及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考虑,在确实认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为有利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下是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近些年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重大犯罪上升尤为突出。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重大犯罪上,因此,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果断的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花大力气办好大案要案。 相关内容: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1)法定不起诉: A、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F、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 (2)酌定不起诉: A、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情形; B、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C、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 D、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 二、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一)审阅案件材料,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三)听取被害人意见, (四)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五)补充侦查。 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向人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法定不起诉:又称为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 对于案件有一个法定不起诉还有酌定不起诉的内容,法定的不起诉涉及到多种情形,包括,实施的行为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行为的,或者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等情形,还有一个酌定为不起诉的情形,比如因为正当防卫等实施的行为的。 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是什么? 检察院抗诉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刘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