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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条件
释义
    

法律主观: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 法院 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 公诉 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 翻供 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 贪污 受贿 、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含义 1、抗诉的含义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2、再审程序的抗诉与上诉审程序抗诉的区别 再审的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形式的一种,同上诉审程序的抗诉一样,同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活动,其目的都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但是,二者也有区别: 第一,抗诉针对的判决和裁定的性质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是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 第二,启动抗诉的主体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有权抗诉外,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提出抗诉意见,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三,抗诉的期限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不论判决和裁定是在执行中,还是已经执行完毕,均可提出抗诉。 第四,抗诉的作用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是在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提出的,只要在抗诉期间内依法定程序提出了抗诉,一审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必然进入二审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主要是对错误的裁判的一种救济,检察机关只有对那些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才能对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情形 1、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逐级报请作出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或者责成作出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直接发现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是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关于抗诉是否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问题 凡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再审程序提起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和审理,并作出裁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 赋予其对生效判决、裁定有权直接提起再审。这首先是人民检察院自身职能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其抗诉权是公诉权的自然延伸,这两种权都必须包含着法律监督的内容,否则法律监督权必然落空,检察权也难完整。所以,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权益都有权对生效错误裁判抗诉以立即启动再审。其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显然,此规定是对二审中驳回抗诉应在“案件经过审理后”进行的限定,我们认为,对审判监督的抗诉,也应当适用,法院驳回抗诉的决定应建立在对案件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只有在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理后才能作出。 律师推荐: 北京律师 石家庄律师 呼和浩特 律师 杭州律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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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