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停 |
释义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人身安全的意义如下: 1、人身安全的广义范畴:人身安全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的运动,住房、人格、名誉等; 2、人身安全的狭义范畴:如刑法上人身安全的本义,是作为自然人的身体本身的安全,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自身安全。 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如下: 1、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管理的核心。安全生产是搞好生产的关键和重要保证,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定下来,确保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人抓,从而保证生产的有序进行; 2、安全生产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中心环节。企业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建市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通过安全生产的落实去保证其它各种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安全是企业生产的保障,安全就是效益; 3、安全生产是涉及职工生命安全的大事,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稳定,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公司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才能确保企业运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4、安全生产是促进安全生产、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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