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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比例法规
释义
    法律分析: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本短缺。预付款不具有保证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两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限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预付款的特点:1、预付款的数额无任何限制;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商定,具有诺成性,不以事实上交付为奏效要件;3、预付款为价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4、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保证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各方的违约职责通过合同商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无商定违约职责的,通常不承受违约职责。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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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5: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