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约定未提前辞职违约金怎么办? |
释义 | 劳动合同中约定未提前辞职违约金的处理方式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解除合同时应支付违约金,但金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相应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限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择业和流动权利。劳动合同一般不允许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非符合特定情形。 法律分析 一、合同中约定未提前辞职违约金怎么办? 合同中约定未提前辞职违约金是不能够追究违约责任的。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离职后竟业限制条款,为保证这些约定能够执行可以约定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规定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阻碍劳动者自由择业、自由流动的权利,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基本上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基本上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不必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条款担心。 但是法律在以下情形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及违约条款: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在劳动者违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当地的社会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都是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签订的,但是两者是不同的,比如说劳动合同在只有在特殊情况之下才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其他的条件之下都不能够约定违约金。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劳动合同法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限制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的行为,保障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和流动权利。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或者在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方面,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才是有效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必担心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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