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控制公司法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存在情形主要集中在股东股权比例较为分散,且没有一方持股到50%以上的。在判断能否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需要考虑多方在报告期内是否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在挂牌后能否确保在一定期间内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因素: 1、各方都能够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且总和始终保持在50%以上。 2、各方在处理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时能采取一致行动。通常可以在《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若出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的处理途径。 一、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化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1、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这里说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2、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负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义务 1、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何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义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其他相关方的义务 二、组成人解除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公司收购立法中的重点监管行为,在国内申请IPO或者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时,均需要详细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明确控制权的稳定性。对于股权结构相对分散,或没有绝对较高持股的情形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稳定性便产生界定困难。在实践中,为项目操作需要或为取得公司控制权、决策权的需要,股东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人,从而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高效、治理机构的稳定。但是一致行动人在后续经营中经常会产生各种矛盾,导致某一方不愿再与其他方一致行动,故而产生解除一致行动的情况。因此,本文将简要分析一致行动协议的本质,以及不同法律关系下,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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