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证明开具单位在本处所在地。 2、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公证处系统会自动添加该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