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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共同贪污罪?
释义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3万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1万元-3万元的贪污行为。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何认定共同贪污罪
    对共同贪污罪的认定办法是: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贪污罪怎么认定
    认定贪污罪,应从其构成要件上掌握: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主体要件: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怎么认定贪污罪
    认定贪污罪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1、客体要件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2、客观要件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3、主体要件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主观要件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共同贪污犯罪故意怎么认定
    所谓共同的贪污犯罪故意,是指各犯罪行为人之间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思联络,彼此都认识到其共同行为都会发生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结果,并且具有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意思联络主要是指实行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贪污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不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基于贪污的共同故意,并利用了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侵吞、窃取或骗取公共财务的行为,即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该内容由 唐其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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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