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具体如下: 1、 合同法 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 2、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 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中约定,从应付的 工程款 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 (1)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 承包合同 的约定。 (2)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 计付利息,并承担 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承担连带责任 。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 法规 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责任主要有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属违约责任,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 (5)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综上所述,工程中因为往往所有人和建造人并不是统一而出现了对质量负责的主体也有所不同,所以就需要建造的公司需要对所有权主体进行一定的保证,而口头或者协议的保证是难以约束当事人,因而用交付质保金的方式是最合理也是最有效的。 建筑工程质保金的规定 工程质保金规定是: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安装工程质保金规定是什么 安装工程的质保金规定是:1、不能和履约保证金同时在合同中使用;2、如果约定以银行保函代替预留的保证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是多少? 一、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具体如下: 1、 合同法 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 2、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 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中约定,从应付的 工程款 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 (1)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 承包合同 的约定。 (2)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 计付利息,并承担 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承担连带责任 。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 法规 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责任主要有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属违约责任,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 (5)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综上所述,工程中因为往往所有人和建造人并不是统一而出现了对质量负责的主体也有所不同,所以就需要建造的公司需要对所有权主体进行一定的保证,而口头或者协议的保证是难以约束当事人,因而用交付质保金的方式是最合理也是最有效的。 建设工程质保金有期限吗?有效期是多长? 工程质保金的期限规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市政工程质保期2年的具体规定是什么意思? 市政工程质保期2年具体规定是指市政工程中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最低保修期是2年;基础设施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李乔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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