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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交易过户要注意哪些事项
释义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房产过户需要的手续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房地产调拨;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房屋过户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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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2: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