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房产过户需要的手续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房地产调拨;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房屋过户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