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不让车进小区怎么办 |
释义 | 物业不让业主把车开进小区是否合理,要依据具体的情形而定,如果小区已经没有车位可停放车辆,物业有权这让业主开进小区,如果有空余车辆不让进是不合理的。 一、车位收管理费合理吗 车位收取管理费是合理的,因为不仅小区的公共区域需要人管理,停车位也是需要人管理的。车位管理费一般称为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以及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一般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位的管理费都是分开的,住房物业服务费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的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及提供其它与业主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侵占罪是否适用于车位? 如果是已经买下产权的车位,包括买下了使用权的车位,他人未经许可占用,当然隶属侵权,能够用民法调整。如果不是个人买下了产权或使用权的车位隶属公共车位,就不存在侵权问题。强占他人的个人车位,肯定是不行的。通常情况下,车位一旦被个人买下,该车位已经成为私有财产。在未经车位拥有者的认可下,私行将车辆停在个人车位上,侵犯了他人的私有财产。因驾驶者强占个人车位导致产权人将车辆停在其他场所产生的停车费应由强占车位的驾驶者承受。业主能够在个人车位上注明车位属个人所有,禁止旁人停放,或安装车位锁,在自己的车驶离车位时锁上车位锁,从根本上杜绝旁人私行停放车辆的可能性。对于他人临时性的占用,能够通过物业通知驾驶者或纸条留言,提醒另一方停止占用的善意方式解决。而对于车辆停放的管理,小区的物业对停放他人个人车位的驾驶者应予以提醒,并指引驾驶者将车停放到其他公共的车位上。一旦发生纷争,各方都应该加强沟通,共有商讨解决办法,而不是一味地激化冲突。 三、如何理解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虽然产权属于开发商,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如果开发商以“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等各种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实际上变相限制了小区内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小区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将空置的车位向小区内业主进行出租或出售。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无权以“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等方式对非规划内车位进行处分、获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扩展资料: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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