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双方财产如何分配 |
释义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和权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财产类型:银行存款(包括工资、经营性收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现金、房地产、机动车辆、股票、公司股权、债券、知识产权收益、债权、有价值的字画、各种金饰及家私、家电设施等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如何分割 (一)看资金的来源。 以下财产若有证据证明,即使在夫妻共同银行账户中,仍应排除夫妻共同财产: 1、因工作需要,暂时存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资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转账或代为理财时暂时存入账户中的资金; 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出让所得资金在婚后存入的。 (二)看资金流水交易明细。 法官在处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你请求法院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 二、离婚时银行存款证据如何搜集 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那么离婚时,收集银行存款证据方式: (一)当事人自行调查搜集(记录下对方的开户行及银行帐号,为下一步调查做准备); (二)委托律师调查搜集(委托律师调查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三)申请法院调查搜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没有开户行及银行帐号,调查成功率几乎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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