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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后给公司带来损失,员工是否需要赔偿?
释义
    离职后应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离职后的社保处理方法可选择灵活就业或找到新工作后办理转移。离职证明的作用包括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失业金、转移人事关系和享受优惠政策等。用人单位有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
    法律分析
    给公司造成损失离职后应当需要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协商不成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职后社保要的处理方法是选择灵活就业或者是找到新工作后办理社保转移。
    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离职后要赔偿吗
    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离职后要赔偿,如果工资未发的,可以扣除部分工资;如果辞职的,仍然应当赔偿。但具体的数额应当协商确定,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请参考以下法律资料: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离职后社保要如何处理
    1.离职后,选择灵活就业;可在人才市场缴社保,但只能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
    2.离职后(离职前),立马找到新工作;由新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3.离职后,待业休息。可参加居民养老、医疗保险。
    三、离职证据有什么用
    离职证据法的作用有: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
    3.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5.劳动者创业,提供离职证明和失业证,就会享受优惠政策。特此建议离职明多开几份或者彩色复印多复印几份以备不时之需。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亦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
    结语
    离职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数额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功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职后的社保处理方法可以选择灵活就业或找到新工作后办理社保转移。离职证据的作用包括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失业金或新职位、转移人事关系、社保和公积金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为离职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建议离职时多开几份离职证明或彩色复印多份以备不时之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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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1: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