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固有利益损失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 二、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一、缔约过失构成的要件有什么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二、合同无效的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在缔约过失的责任中是指受损信赖利益的恢复。所以其赔偿范围应为因信任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 失,也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包含直接、间接两种损失。其中直接损失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往返差旅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支付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则是因此丧失的商机所造成的损失。然而,对于受害人的产生也存过失时,应当按照过失相抵原则确定其责任。对于无权处分情形下产生的侵权责任的责任应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这时损害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相异:其一,两者的产生情况不同,损害赔偿责任是由于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使已受损的信赖利益得到恢复;其二,两者的责任范围大小不同,损害赔偿为受害人所受的一切损失,缔约过失责任只对依赖利益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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