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补充侦查中发现的新罪行 |
释义 |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时,应立案侦查(并案),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侦查期间如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可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无法查明身份的,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一个月,需上级批准。 法律分析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立案侦查(并案),同时, 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全案不受补充侦查时限的限制。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拓展延伸 调查和追究补充侦查中发现的新罪行 在处理补充侦查中发现的新罪行方面,我们将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追究。通过细致入微的调查工作,我们将收集并分析相关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准确。同时,我们将与执法机构和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共同努力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我们将依法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透明。我们致力于维护社会的正义和法治,确保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为受害者争取公平和正义。我们将通过合法手段,坚决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结语 我们将全面调查和追究补充侦查中发现的新罪行。通过细致入微的调查工作,收集并分析相关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准确。与执法机构和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依法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确保案件审理过程公正透明。致力于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为受害者争取公平和正义。通过合法手段,坚决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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