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自首 |
释义 | 对于交通肇事罪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对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主动投案自首的事实没有异议。对交通肇事罪的肇事人没有逃跑,是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的,并且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的,应该会被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自首的时间认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一般来说,自首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是在被抓获以前向有关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罪行,都可以认定为自首,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在于,行为不是自动投案的,而是已经因为涉嫌此罪被关押而如实供述彼罪。 二、自首可以减刑多少 对投案自首具体能减刑多少年,没有法律规定,所以无法作出详细回答,但是可以参照刑法相关罪名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投案自首的减刑标准 对于投案的减刑标准,对于具体的数字是没有确切的标准的,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方面。但对于投案自首的,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罪行的,是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也是可以免除处罚的。建议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主动的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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