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刑事回避的原由 |
释义 | 刑事回避的原由,也即刑事回避的法定情形,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立法要求刑事回避适用对象自动退出或不参与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或情形。这些法定原由包括: (1)与审理的案件有牵连的; (2)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其他利益关系的; (3)在案件审理时存在预断或偏见的。符合上述回避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回避。 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 在公诉人回避的法定情形出现之后,需要向相关单位提出回避请求,且公诉人的回避的法定情形,与其他类型的回避情形和回避的方法都是一样,但在公诉人回避之后,审理案件的机关可能会做出休庭,继而从事安排开庭时间。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 (一)回避的对象与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回避的方式与决定权 回避有两种方式: (1)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自行回避。即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应回避的情形时,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具体程序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回避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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