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中涉及到的涉密材料,须要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要保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但在保密和法定职责间需要进行权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检察、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会见,应当保密。律师不得泄露其知道的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为侦查、审判工作保密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规定:“律师、记者,因职务需要知道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涉密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国家秘密。” 在会见中,律师需与当事人确认涉密材料的性质及范围,并严格保密,不得将涉密信息泄露给无关方。同时,律师也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保障他们合法职责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