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发生时间的认定规定 |
释义 | 《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支付工资争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争议以及解除或终止后的支付工资等争议,有具体的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标准。 法律分析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28号、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85条解释,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结语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需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28号、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85条解释,所谓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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