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生之日,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已送达;支付工资争议中,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法律分析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其他。 拓展延伸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界定方式及其影响因素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界定方式及其影响因素是劳动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劳动争议的发生日期对于法律程序、赔偿计算和诉讼时效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方式包括考虑事件发生的实际日期、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日期等。影响因素则包括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条款、当事人行为等。在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平、合理和法律准确性。只有明确界定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才能为后续的法律程序和争议解决提供明确的时间框架和依据。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争议的发生日期对于法律程序、赔偿计算和诉讼时效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需要考虑实际日期、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日期等因素。只有明确界定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才能为后续的法律程序和争议解决提供明确的时间框架和依据。在劳动法领域,准确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