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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一定是争议发生之日吗?
释义
    原则上讲,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就是争议发生之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但是,问题是:有些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解除,属于一种法律推定事实,不是客观事实。例如,前文案例提到的,员工离职几年了,突然提起劳动仲裁,而法院裁定未过时效,原因就在于单位主张解除,却无法举证证明将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而劳动者错误的认为双方劳动关秀存续至今。
    所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与因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争议之日,并不是一会事儿。通常二者是同一日,但是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未将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的情况下,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之日为劳动者提起仲裁之日。
    所以,单位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及时将解除通知有效送达劳动者。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领域,通过此次解答我希望能够针对我们日常的工作所针对的问题有所帮助,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保护的同时,更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希望每一位劳动者能够对自身有帮助的法律有所了解,这样对以后的工作是受益匪浅的。
    一、加班费可追讨几年
    劳动者可在劳动仲裁中依法申请整个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所有的未付加班费,只能追溯两年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之规定,并结合你介绍的情况来看,加班费属劳动报酬的一种,如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拒付加班费,劳动者可在劳动仲裁中依法申请整个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所有的未付加班费,只能追溯两年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追讨加班费的,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提出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规定,追讨加班费的,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可申请包括整个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所有的未付加班费,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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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9: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