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发生时间的认定方法 |
释义 |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于支付工资争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争议以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规定了劳动争议发生的具体日期。具体规定如下:(一)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书面通知送达之日或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或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拓展延伸 劳动争议的时效性认定方法 劳动争议的时效性认定方法是指确定劳动争议发生时间的一种方式。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时效性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劳动争议发生时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认定:首先,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如雇佣合同、工资单等,以确定劳动争议的具体发生时间。其次,可以查阅相关的劳动纪录,如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以了解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时间。此外,还可以依据证人证言、相关证据等来确定劳动争议发生的具体时间节点。综上所述,劳动争议的时效性认定方法是通过参考合同文件、劳动纪录和相关证据等来确定劳动争议的发生时间,以便在解决劳动争议时按照法定时效性规定进行处理。 结语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支付工资争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争议以及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的发生时间,有明确的认定方法。通过参考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文件、劳动纪录和相关证据等,确定劳动争议的具体发生时间,以便在解决劳动争议时按照法定时效性规定进行处理。这一认定方法对于劳动争议解决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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