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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界定,包括支付工资争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等情形。根据该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将适用最高法院的时效界定规定,追索工资案件也适用该规定。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②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③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这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界定了各类情形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适用最高院的时效界定规定。追索工资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一种,也同样适用该规定。
    拓展延伸
    劳动争议的时效性如何认定?
    劳动争议的时效性认定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的过程。一般而言,劳动争议的时效性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争议发生的具体日期、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是否存在中断或暂停时效的情况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时效期限一般为1年或2年。如果在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争议被认定为时效有效。然而,特殊情况下,如中断或暂停时效的情形,时效期限可能会有所延长。因此,在认定劳动争议的时效性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不同情形下的劳动争议发生日期进行了明确界定。时效性认定主要考虑争议发生日期、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以及中断或暂停时效等因素。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追索工资案件也适用该规定。因此,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需要全面考虑相关因素,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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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