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