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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自出卖保管的财物受罚吗
释义
    私自出卖保管的财物受罚吗
    行为人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后将财物私自出卖,可推定其拒不退还,可以侵占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定诈骗。但是,行为人出卖财物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较重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应数罪并罚。
    相关知识: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保管合同注意事项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二、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需注意以下事项:
    1、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2、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三、保管人的限制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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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9: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