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积金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其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以及返还性。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具有长远意义。一般情况下,断缴补缴不计算在正常缴存的范围内,但如果是由于单位原因导致当事人中断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审核,具体是否能贷款要以审核结果为准。公积金缴存案例:例如某公司职员王小姐前阵子因为“跳槽”,在办理老单位离职和新单位入职期间,公积金业务被耽搁了3个月。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即便此前住房公积金连续缴纳超过1年,一旦缴存中断,也不算连续正常缴存满1年。”这样一来,王小姐就无法在短期之内申请公积金贷款了。这种情况就没有办法解决吗?解析:其实不然,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被新单位录用的时间正好能和此前离职的月份衔接上,那就可以通过补缴实现缴存的连续性。一般来说,本年度内的可以补交,但是具体由于各单位缴纳公积金制度细则略有不同,最好双向运作。如果是年内断交可以补交,跨年的那部分基本不行。不同的地方有不同要求,有些地方是一缴存就可以申请,有些是三个月,有些是六个月(潍坊这边一般是6个月),更多的地方是一年(12个月)。而且补缴的月份不能也算入连续缴存。必须要值得留意的是,公积金缴纳单位必须跟收入证明开具单位一致。而且缴纳账户必须参加年检,若收入证明与缴纳单位不一致,或单位账户缴存不正常,个人账号信息与银行信息匹配,将面临无法贷款的窘境。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