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房,一般指的是特定时期经单位、街道等部门单独调配的公有住房(集体宿舍除外),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对于房屋只享有使用的权利。公房征收,首先遵循一证一户为原则,即以公房租赁凭证认定一户,而非看户口簿和在册人员结构。例如一本租赁凭证下分三本户口簿的,征收时按一户计算补偿、奖励、补贴。其次,在公房征收过程中的货币补偿款即动迁款,一般在承租人与同住人间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分配,对于个别名目的奖励、补贴等费用针对于实际在征收时实际同住人以及因征收行为需要搬离原被征收房屋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