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未交付风险就由买受人负担的有什么情况 |
释义 | 标的物尚未交付风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承担的情况一共有三个, 一是买受人延迟受领,出卖人按照约定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是在途货物买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三是买受人延迟提货,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一、买卖期限到期之后合同怎么处理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受人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内,向出卖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承诺或者拒绝购买标的物的表示。如果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的,买受人的沉默行为,视为对出卖人的购买承诺,当事人签订的试用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二、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若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要注意合同标的物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质量标准,货物运输与交付关于风险转移的约定以及关于结算方式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而且由于买卖标的物的种类不同,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不同。若是买卖普通生活商品,可能就没必要写书面合同,若是买卖商品房,书面合同是必要的,且需要重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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