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6、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7、属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提交:
    (1)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1份;
    (2)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
    (3)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原件1份)。
    (4)补偿完毕证明材料(银行对账单、被收回人提供的收据等)(复印件1份)。
    8、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3 5: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