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情况下村委会是不能收回承包的土地的。只有承包者抛荒或者损害土地的,才能收回承包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一、国家回收村民土地怎么赔偿? (一)土地征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土地补偿费 一般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耕地补偿标准:旱田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每亩补偿15万元。 农田补偿标准:旱田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每亩补偿15.6万元。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每亩补偿13.8万元。 土地回收征用新政 (三)土地征用的安置补助费 补助标准:按人口计算; 补助费: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不能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四)青苗补偿标准 对于刚刚播种农作物的,按照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按照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五)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对农田水利设施配套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补偿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