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行政案件时效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可诉讼;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15日内可诉讼;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直接提出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是需要由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涉及到具体的处罚情况,是需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而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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