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夫妻将共同财产给子女属目的赠与,有道德义务和诺成性约定。如果离婚协议已履行且无欺诈、胁迫,赠与不能撤销。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已离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能撤回财产。 法律分析 夫妻基于离婚原因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子女可以视为一种目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于一项约定成立的行为。在夫妻双方离婚协议成功解除并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只要没有欺诈或胁迫的情况存在,该赠与便不能被随意撤销。综上,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予子女且已经离婚的情况下,该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且是约定成立,因此任何一方想要收回财产都得不到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