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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中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
释义
    

法律主观:
    


    第一,执行过程中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针对被针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惩罚措施,而法院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一般利息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两者性质不一样,决定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方法的不一样。一般利息的计算是由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是执行阶段直接追加的,由法律明文规定。所以如果在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内没有确定一般利息的,执行阶段的罚息只需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种不同的利息应该分别计算,不能一概而论。,第三,法院的执行工作基本的原则是无判决,无执行。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应该严格按照判决书内容来计算利息,如果判决书中未写明一般债务利息的,在执行阶段只需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方法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区别于诺成性合同就在于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出借人主张债权凭证载明金额即为实际出借本金数额、借款人主张利息提前扣除债权凭证载明金额与实际收到金额不一致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一)该情况属于民间借贷,债务人没钱归还,采用跑路行为来规避还款,你可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二)在借款人跑路的情况下,可以向担保人追偿,若借款时,没有约定担保人的担保金额,则可以视同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可以要求担保人全额赔偿,因此,可以将担保人一起告上法庭;,(三)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借条或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有担保人签名的担保合同或协议;债务人和担保人可执行的财产。该借款行为因债务人和担保人都采取逃避方式,收款可以说很困难了。,因此,只有寻求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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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3:3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