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过户登记审核需要审核哪些方面?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房地产转让审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查,并确认房地产的权属清晰且无纠纷。此外,还需要审核受让人是否符合受让该房地产的条件,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在二手房买卖业务中,还需要审查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确认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共有财产,审查权利限制,审查他项权利设置和优先购买权,以及审核境外人士买卖的限制。 法律分析 有关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与提供的材料相符且无误,需要审查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情况,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所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同时需要确认受让人是否符合受让该房地产的条件,以及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如果是已出租的房地产,还需要确认承租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如果是共有的房地产,则需要确认共有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最后,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还需要审核其他内容。 一、拥有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人有哪些? 拥有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人有: 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房屋所有人需要在同等条件下向承租人出售出租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承租房屋,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 2、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房屋共有人可以优先购买房产,此外,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转让,都必须有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购买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4、原产权单位有房屋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交易同样需要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合同才有效,买卖双方才能办理过户。 二、二手房买卖审查什么问题 审查下列问题: 1.权属审查。二手房买卖业务,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不得买卖。 2.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 3.共有财产审查。共有二手房,应当审查有无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4.权利限制审查。应当审查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有无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情况。 5.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6.优先购买权审查。 7.境外人士买卖的限制。 结语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房地产转让审查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与提供的材料相符且无误;确认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情况,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所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确认受让人是否符合受让该房地产的条件,以及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如果是已出租的房地产,还需要确认承租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如果是共有的房地产,则需要确认共有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最后还需要审核其他内容。此外,还介绍了拥有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人有哪些,以及二手房买卖审查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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