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撤销权主观要件有: (一)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二)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 (三)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