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分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一)客观条件: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负担增加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二)主观条件: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一、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一)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二)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民法典》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三)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四)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二、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情形 (一)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符合以上合同撤销条件的,可委托律师收集证据证明对方欺诈、胁迫等, (三)然后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合同。 (四)合同撤销的期限(撤销权)为1年。 |